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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认定的渊源、内涵与本质
如前所述,常规法律-的交通-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的-赔偿责任和刑罚-的刑事责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者,其所关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过程与原因,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如何发生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当事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说明书,为后续的各种相关工作如调解与赔偿、行政和刑事-等奠定基础,做好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交通-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
事故认定中的违fa行为与过错
违fa行为与过错是两个不同概念,划分与界定的标准不一样。
违fa与-相对应,区分的界限标准是法律的规定。交通安全违fa行为的界定依据就是看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各个省市、-依据立法权-定的实施细则。其行为要求标准与等级严格高于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等社会一般行为规范。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等不道德行为,属于广义上的实质违fa行为。但从--、-行政、判断标准的可检验性与-的角度而言,不应将违fa行为的界定扩大化。